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
債 權 人 林佩珊即騰威企業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建伸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建伸電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。( 查台端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記
載
兩造約定之清償期限為107 年12月31日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