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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6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債 權 人 林佩珊即騰威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建伸電機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利 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,經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3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6日 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 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