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
債 權 人 林佩珊即騰威企業社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建伸電機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利
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,經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3日裁定命其
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6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
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