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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9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6號 債 權 人 茂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鐽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對債務人鐽展實業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(台端   所提單據非債務人積欠貨款)。 二、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,否則應以法定利  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。(如未具狀表明,將駁回利   息部分之聲請。)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