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6號
債 權 人 茂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進來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鐽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對債務人鐽展實業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(台端
所提單據
非債務人積欠貨款)。
二、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,否則應以法定利
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。(如未具狀表明,將駁回利
息部分之聲請。)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