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
債 權 人 南源山水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李兩傳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林森數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林森數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
新
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提出南源山水管理委員會之
主管機關報備證明。
三、提出南源山水管理委員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