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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9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52號 債 權 人 彬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仁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正利息起算日( 應以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   後起算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