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
債 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銓宏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、高嘉偉間請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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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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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二、提出對高嘉偉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