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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 債 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金隆科 技食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)、對高嘉偉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於 108 年7 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 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