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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 債 權 人 瑞安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崧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崧証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    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崧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     文件影本(如送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)。   三、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請改以支付命     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