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
債 權 人 瑞安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瑞卿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崧証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崧
証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
省略)、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崧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
件影本(如送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),並請釋明利息
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計算利息)。經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
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0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