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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 債 權 人 瑞安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崧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崧 証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 省略)、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崧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 件影本(如送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),並請釋明利息 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計算利息)。經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0日送達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