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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0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8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百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百辰營造有 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,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 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