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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6號 債 權 人 聿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 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