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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29號 債 權 人 村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經查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    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    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     人)。  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   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     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    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     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  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  三、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,並釋明其依據(若無法釋明     依據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