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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67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徐士閔 債 務 人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朝政 人           3樓 債 務 人 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富美 債 務 人 鍾游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陸萬伍   仟貳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   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