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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68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 債 權 人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達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拾參萬肆仟元,及  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 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 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  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,請   求金額99,981元部分,因聲請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中   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上開金額之釋明文(如民國10   7 年10月30日之採購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),經本院民國10   8 年7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   定已於108 年7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雖債權   人具狀陳報聲證1 第1 頁採購單右上角有明確之「採購單號   碼0000000000」、「採購單日期2018年8 月16日」,然上開   訂購單金額為334,000 聲請狀陳報2018年10月30日之採購   單金額99,981元,債權人仍未提出請求金額99,981元之釋明   文件,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,故請求金額99,981元部分,  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