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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債 權 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阮文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阮文江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5日出境國外 ,迄無入境紀錄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在 卷可資查稽。質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 於外國為之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