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
債 權 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雅仁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阮文江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督促程序,如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
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務人阮文江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5日出境國外
,
迄無入境紀錄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在
卷可資查稽。質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
於外國為之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
付命令,其聲請自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