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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6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債 權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、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1.查本件貨款償還協議書未有載明加速條款之約定,故就尚未到  期部分之貨款,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,債權人應更正本件請  求金額(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)。 2.再者,因本件係分期償還貨款,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  時起算(需附表格到院),或以最近一期屆期時之時間點統一  起算,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。此部分債權人亦應具狀  更正。 3.提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、彥駿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法 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