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
債 權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思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、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
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1.查
本件貨款償還協議書未有載明加速條款之約定,故就尚未到
期部分之貨款,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,債權人應更
正本件請
求金額(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)。
2.再者,因本件係分期償還貨款,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
時起算(需附表格到院),或以最近一期屆期時之時間點統一
起算,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。此部分債權人亦應具狀
更正。
3.提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、彥駿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