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7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債 權 人 松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鎧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家祥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提出家祥商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