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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7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 債 權 人 松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鎧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邱建隆即增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(台端所提文件上無債務人簽章)   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