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
債 權 人 松富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正鎧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邱建隆即增益行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7
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請求之釋
明文件影本(台端所提文件上無債務人簽章)、提出債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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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
卷
可稽,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