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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債 權 人 山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鍾文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各項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。 二、表明各項請求分別金額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鍾文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