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
債 權 人 山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姜鳳支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鍾文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
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各項請求之
釋明文件影本、表明各項請求分別金額、提出債務人鍾文智
最新
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