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00號
債 權 人 蔡竹清
法定
代理人 蔡淑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美加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美加利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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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更正請求金額( 查債務人曾於107.9.21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依
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1 項規定聲明
異議,而未經台端起訴
,該
執行命令即已撤銷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