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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昇公舘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管理委 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、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 備證明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,該 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 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