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
債 權 人 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瑞璋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昇公舘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1
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管理委
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、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
備證明及債務人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,該
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