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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6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24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富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億水泥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提出上億水泥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