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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7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61號 債 權 人 永合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騰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佳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表明貴公司法定代理人,且蓋印貴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  印鑑章之聲請狀。 二、提出附表中之提示日期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