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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0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9號 債 權 人 李榮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更正正確之聲請人,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印章之聲請狀( 釋   明文件所載承攬人應係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榮騏  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) 。 二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( 查台端   所附之估價單,應請款人為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) 三、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( 該公司事   務所設在本院轄區,依民訴第510 條規定,請另向管轄法   院請求之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