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9號
債 權 人 李榮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更正正確之
聲請人,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印章之
聲請狀( 釋
明文件
所載之
承攬人應係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榮騏
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) 。
二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( 查台端
所附之估價單,應請款人為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)
三、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(
惟該公司事
務所
非設在本院轄區,依民訴第510 條規定,請另向管轄法
院請求之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