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9號
債 權 人 李榮記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錦泰成貿易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間
聲請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更正正
確之
聲請人及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
文件,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