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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62號 債 權 人 翔順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財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   明文件。( 如出貨單、請款單、統一發票或兩造往來郵件內   容等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