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38號
債 權 人 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談恩慈
債 權 人 百居邑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談恩慈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
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