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5號
債 權 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國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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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有於票據
背書之釋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