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
債 權 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淑卿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、林炫棻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二、提出有左登耀群有限公司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