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
債 權 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黄淑卿
債 務 人 左登耀群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炫棻
人 樓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林炫棻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壹仟
柒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9
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公
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、
提出有左登耀群有限公司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
108 年9 月1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並未提出左登
耀群有限公司簽章之釋明文件,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
其對債務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