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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0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92號 債 權 人 旺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隆 債 權 人 吳文隆即旺城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