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92號
債 權 人 旺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隆
債 權 人 吳文隆即旺城工程行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