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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0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92號 債 權 人 旺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隆 債 權 人 吳文隆即旺城工程行 債 務 人 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旺城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   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文隆即旺城工程行清償新臺幣(下同)   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