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53號
債 權 人 裕順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玲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、李得勳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二、
本件為貨款
請求權之聲請,請補正對債務人李得勳個人連帶
負擔之依據為何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