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54號
債 權 人 東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筱玲
債 務 人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得勲
人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
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
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請求債務人
李得勲
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0日送
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108 年9 月26日提出
民事
陳報狀,仍未提出請求債務人李得勲之釋明文件,其餘
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故關於債務人李得勲部分之
聲請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