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96號
債 權 人 山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姜鳳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鍾文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
聲請狀內所提之證一,即山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靠
行契約書六紙。
二、補繳聲請狀新台幣伍佰元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