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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96號 債 權 人 山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鍾文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、未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,經本院民國108 年9 月 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 8 年9 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 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