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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 債 權 人 經典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王慧志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賢源、李賢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(為向債務人共   同請求或向債務人分別請求金額如何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