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
債 權 人 經典
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王慧志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李賢源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8 年9
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向各債務
人請求之金額(為向債務人共同請求或向債務人分別請求金
額如何),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 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