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13號
債 權 人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
法定
代理人 若林央
非訟代理人 林政憲
律師
非訟代理人 張蕙律師
債 務 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美金(下同)肆拾柒萬肆仟零肆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
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日幣(下同)肆拾壹萬柒仟捌佰零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佰貳拾陸萬壹仟伍
佰柒拾陸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