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23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及請求利息利率之依據( 請以已移轉取得之
薪資債權為計算及沖抵。且每月扣
押金額為薪資之三分之一,
聲
請狀所載「債權人每月可收金額」計算有誤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