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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8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2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及請求利息利率之依據( 請以已移轉取得之 薪資債權為計算及沖抵。且每月扣押金額為薪資之三分之一,聲 請狀所載「債權人每月可收金額」計算有誤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