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70號 債 權 人 穎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鋒陽(原名:陳 寶洋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