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78號
債 權 人 鉅凱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雯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利息起算日(如未約定者,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)。
二、表明利息請求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