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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8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79號 債 權 人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捷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,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柯開 發之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 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