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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 債 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金隆 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、提出請求債務人高嘉偉連帶給付之依據,該 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 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