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
債 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銓宏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
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金隆
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、提出請求債務人高嘉偉
連帶給付之依據,該
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