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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債 權 人 新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丹 債 權 人 佳鑫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表明佳鑫光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