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
債 權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晏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范碧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更正債務人為「范碧玉即龍潭游泳館」(債權人
聲請
狀所附龍潭SPA 游泳館委任經營合約書甲方為龍潭游泳
館,且該組織類型為獨資企業)。
二、請查報范碧玉即龍潭游泳館現址及提出龍潭游泳館之商
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范碧玉最新
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
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