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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7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27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本件債務人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