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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 債 權 人 華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秀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補正聲証3 所附之解除協議四所示債務人開立之本票( 系爭解除 協議已載明兩造契約關係已轉作「借款」,應提出借款之釋明文 件即「債務人開立之本票」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