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
債 權 人 華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怡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邱秀芬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補正聲証3 所附之解除協議四所示債務人開立之
本票(
系爭解除
協議已載明
兩造契約關係已轉作「借款」,應提出借款之釋明文
件即「債務人開立之本票」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